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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迷小邹表示,其对于livehouse、音乐节、演唱会等形式的演出都看过,从人数和场地布置来说,三种类型的表演均不一样。livehouse和音乐节的形式更为自由,“不会要求你待在指定的位置,包括现场观众绝大多数也是冲着氛围来的。而且本身就是站着为主,粉丝的反馈也比较热烈,不用担心打扰别人”。和livehouse、音乐节相比,“演唱会比较正式,氛围更专注,观众也相对集中”。根据小邹观演的经历,演出人员如果对观演行为有呼吁引导,会对现场秩序起到明显改善。

上述从业人员还表示:从场地布局来说,演唱会现场的座位安排都比较拥挤。绝大多数场地都会把未安排坐席的区域作为疏散通道中欧体育,且是缓步疏散,一般不会考虑设置站立区。从安全性的角度讲,看台本身有高低差且座位都是固定的,可站人的过道或出入口位置都是安全通道,本身就不适合划定站立区。“内场如果设置站立区,首先观众进出会影响他人的体验,其次站立和座椅区需要划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且站立和座椅区域的管控手势也不一样,混在一个大场地内难以管理,更容易在观演过程中引起纠纷。”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燕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在演唱会场景下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演唱会主办方、场地提供方、票务方及消费者。通常情况下,演唱会主办方、场地提供方、票务方会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票务方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买票卖票形成交易关系;演唱会主办方或场地提供方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责任。“就李女士视线受前方观众遮挡的情况而言,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既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一方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情况,故不构成侵权关系。”

李晓燕进一步分析,演唱会主办方或场地提供方对观众在侵权法上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保障现场观众的人身和财产不因场地原因受侵害。观众之间的纠纷如果不及时平息处理,存在引发观众人身和财产受损的可能。因此,为了避免产生观众人身和财产受损的恶性后果,现场工作人员从管理尽责角度,在观众之间矛盾发生时负有劝阻义务。

“如果现场工作人员并非公权力执法人员,‘蹦迪’观众也是平等的消费主体,现场工作人员的劝阻义务通常是达到尽责标准即可,在‘蹦迪’观众没有危害现场安全行为的情况下,达不到强制“蹦迪”观众离场的后果。”李晓燕认为,管理尽责主要体现在标语标识提醒、演出前呼吁观众文明观演、及时劝诫干预避免观众矛盾升级恶化、分区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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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从业人员还表示:从场地布局来说,演唱会现场的座位安排都比较拥挤。绝大多数场地都会把未安排坐席的区域作为疏散通道,且是缓步疏散,一般不会考虑设置站立区。从安全性的角度讲,看台本身有高低差且座位都是固定的,可站人的过道或出入口位置都是安全通道,本身就不适合划定站立区。“内场如果设置站立区,首先观众进出会影响他人的体验,其次站立和座椅区需要划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且站立和座椅区域的管控手势也不一样,混在一个大场地内难以管理,更容易在观演过程中引起纠纷。”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燕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在演唱会场景下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演唱会主办方、场地提供方、票务方及消费者。通常情况下,演唱会主办方、场地提供方、票务方会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票务方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买票卖票形成交易关系;演唱会主办方或场地提供方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责任。“就李女士视线受前方观众遮挡的情况而言,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既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一方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情况,故不构成侵权关系。”

李晓燕进一步分析,演唱会主办方或场地提供方对观众在侵权法上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保障现场观众的人身和财产不因场地原因受侵害。观众之间的纠纷如果不及时平息处理,存在引发观众人身和财产受损的可能。因此,为了避免产生观众人身和财产受损的恶性后果,现场工作人员从管理尽责角度,在观众之间矛盾发生时负有劝阻义务。

“如果现场工作人员并非公权力执法人员,‘蹦迪’观众也是平等的消费主体,现场工作人员的劝阻义务通常是达到尽责标准即可,在‘蹦迪’观众没有危害现场安全行为的情况下,达不到强制“蹦迪”观众离场的后果。”李晓燕认为,管理尽责主要体现在标语标识提醒、演出前呼吁观众文明观演、及时劝诫干预避免观众矛盾升级恶化、分区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