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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5日,案涉船舶遭受超强台风“莫兰蒂”影响,自厦门港锚地漂流至金门附近海域并搁浅,事故导致船体受损、船上燃油泄漏。金门县政府为此成立海洋油污染紧急应变中心,组织相关单位人员,配合潮汐布放海上拦油索,进行岸际吸油棉索布放及沙滩除污作业。其间,金门县政府商请厦门海事局派遣两艘油驳船参与了残油抽除作业。救援及清污工作完成后,由于对相关费用的支付主体及具体金额等存在争议,金门县政府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案涉船舶所有人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赔偿堵漏、清污等作业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975623.37元,并诉请事故发生之时的船舶实际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门县政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案涉燃油泄漏事故采取预防措施并产生相关费用,其有权就相关费用主张索赔。案涉漏油事故系因案涉船舶实际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的过失所致,依照事故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则可以免责。故判决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向金门县政府赔偿合理的防污清污费用合计人民币1596710.0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金门县政府主动选择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台湾同胞对大陆海事司法的认同与信任。从立案、审理至判决,审理法院在诉讼全流程中落实同等待遇,依法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本案判决针对法律适用、责任主体、行为性质、费用认定等多方面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均服判息诉,彰显了大陆海事司法的公正与专业,是以高质量司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打造涉台司法服务优选地的又一次成功实践。同时,本案涉及厦金海域环境,事关两岸融合发展和民生福祉。审理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金门县政府关于赔偿其在清除海洋污染、恢复环境治理方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诉讼请求,在维护好台胞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倡导和鼓励了两岸守护海洋生态的共同理念,有利于促进两岸进一步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协作。

2002年j9九游会备用网站,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委托其在沪居住的同乡林某某的配偶郑某(大陆居民)、郑某的母亲夏某某(大陆居民)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其间,该食品公司长期由庄某某实际控制、经营,林某某亦持续在该食品公司担任管理人员、领取工资;郑某及夏某某未参与经营,但亦有领取相应费用。2019年,林某某去世,庄某某与郑某、夏某某因公司股权、财务、利润分配等发生纠纷。庄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郑某、夏某某辩称该食品公司实际由林某某及郑某开办,庄某某仅为公司员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公司内部发生股权确认纠纷时,不应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还应对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盈余分配等事实进行审查。经过对公司设立、出资情况、日常经营状况、公司利润分配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分析,该公司实际由庄某某开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一审判决作出后j9九游会备用网站,郑某、夏某某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事实时间跨度长达近二十年,又缺乏关键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审理法院通过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深入细致调查,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有关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精神,不为工商登记的形式所限,从实质上认定股权真实出资人,有力地维护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该食品公司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本案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安全、财产安全,提振了台胞在大陆市场的投资信心,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引证商标为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在大陆注册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含义相同,核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注册人为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实施,以下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为由,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有效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并认为,某食品公司提交的各类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已为大陆公众广泛知晓,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处于驰名状态。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糕点等虽然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均常见于日常消费领域,相关公众重合程度较高,诉争商标若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足以使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持有人分别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引证商标无论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地区均家喻户晓,该品牌的形象、信誉以及消费者认可度均较高。为制止随意“搭便车”现象,保护台湾地区具有悠久历史的品牌,本案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实践,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维护,展现出大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台湾地区企业在大陆创业经营的信心。

漳州某机械公司为台企,其与龙岩某学校连续多年开展校企合作,帮助培养学生实践能力。2021年6月,学生周某在该台企实习时不慎受伤。根据台企、学校及周某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实习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参照正式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基于此,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社局认定周某的事故性质属于工伤,南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准予周某与台企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款项合计113839.89元。台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工伤认定,分别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靖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芗城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台企提起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系由同一个事实引发,具有关联性,南靖法院、芗城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实习生为在校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存在错误;但依三方协议约定,台企按约定参照工伤待遇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如果简单地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处理,台企承担的责任将在相当大程度上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校企间多年的“双赢”合作关系也将受到影响。故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南靖法院、芗城法院采取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方案,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并通过涉台司法服务一体化平台委托漳州市台胞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派南靖、芗城台胞调解员参与调解。经各方共同努力,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台企支付周某伤残补助金等合计7万元,另通过南靖县慈善总会支付周某1万元慰问款;周某确认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台企撤回关联的芗城法院行政纠纷起诉。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案件审理后,南靖法院还向台企和学校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修改院校合作方案及实习三方协议模板,并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保险,既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又避免日后再陷入类似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简称“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26条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各地法院特别是涉台案件较多的法院,深入贯彻“司法36条”惠台措施,加大与当地台办、台联、台商协会等的沟通合作,邀请台胞担任特邀调解员或组建调解组织,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颇有实效的涉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本案通过发挥台胞调解组织和台胞调解员的同乡同音优势,合力有效调处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j9九游会备用网站,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结合案件办理发出司法建议,努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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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丈夫林某婚后育有二女一子,婚姻期间夫妻两人在湖北省天门市麻洋镇购买了三间临街房屋。后林某因病离世,刘某将麻洋镇的三间房屋售出j9九游会备用网站,并用售房款购买了武汉市某小区住宅,用于自己和儿子林某甲生活居住。现买受人要求办理麻洋镇房屋过户登记,女儿林某乙、林某丙均表示愿意配合办理过户,但林某甲一直采取逃避态度处理此事。亲戚朋友多方劝导均无果,不动产登记部门因此无法向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刘某遂将林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调解前期,法官以亲情切入进行劝导,但因刘某和林某乙在场,林某甲一直三缄其口。眼见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当即让刘某和林某乙先行回避,林某甲这才道出他的顾虑。原来林某甲对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担心影响自身权益j9九游会备用网站,因此一直未正面回应。为了打消林某甲的顾虑,承办法官为其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解释和说明,但林某甲始终表示需要时间考虑,本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几天,林某丙多次致电承办法官,表示矛盾有升级迹象,家里争执不断。为了防止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涉稳风险,在协调好各方当事人碰面的时间与地点后,12月12日晚,承办法官一行再次来到林某甲住处进行二次调解。为了消除林某甲的顾虑,经法官主持,各方对售房款项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对,并对剩余的款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感念承办法官诚意,各方当事人对本次调解配合度较高,经法官居中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随着最后一名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该案终于得到解决,实现案结事了。

天门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贴近群众,变“坐堂办案”为上门调解,实现为民服务零距离,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让司法工作有法度,更有温度。后续,天门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为民情怀,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努力让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